食品出口商檢流程簡介
一、各相關法規
1、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
第九十一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。
第九十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(地區)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。
2、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》
第十五條 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,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,向商檢機構報檢。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,并出具檢驗證單。
3、《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》。
第三十八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家(地區)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;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、協定有特殊要求的,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、協定的要求。
進口國家(地區)暫無標準,合同也未作要求,且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、協定無相關要求的,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。
二、出口企業申請條件:
1、出口食品原料種植、養殖場應當向所在地海關完成備案;
2、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住所地海關完成備案;
3、境外國家(地區)對中國輸往該國家(地區)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且要求海關總署推薦的,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須向住所地海關提出申請,住所地海關進行初核后報海關總署完成對外推薦。
三、食品出口商檢申請材料:
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,向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海關申請。報關時,應當將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、規格、數/重量、生產日期、生產企業、商業單證(如,合同、發票、裝箱單、提單等,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份原件電子版)的編號逐一申報,并承諾取得出口食品原料種植、養殖場備案憑證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憑證,相關境外國家(地區)批準文件等相關批準、許可文件(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份原件電子版)。必要時,在海關監管過程中企業應根據需要補充提交相關單證正本一份。
四、食品出口辦理流程
1,申請企業向隸屬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。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電子平臺進行網上業務申報。海關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審核報關資料,符合規范要求的予以受理,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業進行補正。
2,實施監督抽檢。合格評定完畢出具相關證明文件。
3,流程圖

附,檢驗證書樣稿

